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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散热试样温度突变的高温试验(GBT 2423.2-2001)
发布人:苏州力高     浏览:580次     更新时间:2016-03-19 08:44:20

试验目的:

提供一种标准的试验程序,用以确定经受温度突变而不至产生损伤作用的非散热的原件、设备或其他产品在高温条件下使用和贮存的适应性。本实验用于经受长时间高温,足以使试样达到温度稳定的试样,并且试验持续时间通常从试样达到温度稳定时开始计算。

一般说明:

1、本试验是将室温的试样放入温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严酷等级的试验箱内。

2、试样达到温度稳定后,在该条件下暴露规定的持续时间。

3、试样在试验时通常处于不工作状态。

4、本试验通常采用强迫空气循环。

设备说明:

1、高温试验箱工作空间内,为能保证本标准所规定的温度条件机容差值,可以用强迫空气循环来保持温度均匀。

2、为了限制辐射影响,试验箱内壁温度达到稳定后,内壁各部分温度与规定试验环境温度之差不应超过规定试验环境温度的3%(按开尔文温度计算)。这个要求适用于试验箱壁所有部分,且试样不应受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加热与冷却原件的直接辐射。

3、绝对湿度不应超过20g/m3水气(相当于35℃时50%的相对湿度),当试验温度低于35℃时,相对湿度不应超过50%。

严酷等级说明:

相关规范应规定由试验温度和试验持续时间表示的严酷等级,其数值优先从下面规定数值中选取。

1、温度要求:200℃±2℃;175℃±2℃;155℃±2℃;125℃±2℃;100℃±2℃;85℃±2℃;70℃±2℃;55℃±2℃;40℃±2℃;30℃±2℃;

注:①、如不考虑其他因素时,对于温度在200℃~1000℃时,温度应从以下数值选择:250℃、315℃、400℃、500℃、630℃、800℃、1000℃(容差值为以上温度值的±2%)。

②、如果由于试验箱的尺寸面不能保证这一容差值,则可宽一些,在100℃以下用±3℃,在100℃~200℃时用±5℃,此时应在有关试验报告中写明容差值。

2、持续时间:2h、16h、72h、96h(当本标准用于与耐久性或可靠性相联系的有关试验是,其试验所需的持续时间由相关规范规定)。

初始检测:按相关规范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电气和机械性能的检测。

试验条件:

1、试验箱应处于规定严酷等级所要求的温度。将处于室温下的试样在不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按正常位置或其他规定的位置放入试验箱内。如果试样是和某种特定的安装架一起使用时,则试验中应使用这些装置。

2、保证有足够时间将试验箱恢复到规定的环境条件并使试样达到温度稳定。

3、功能性试验:

1、按相关规范规定给试样通电或加电气负载,并检查确定其能否达到规定功能。

2、若相关规范有所要求,试样应按其规定的工作循环和负载条件(若可行时)处于运行状态,或者不予通电。

注:尽管试样处于运行或在负载条件下,只要表面温度不超过周围大气温度5℃,均认为是非散热的。

4、试样在高温条件下暴露的吃寻时间,应由相关规范规定。持续时间从试样温度达到稳定时算起。

5、在条件试验结束时,试样进入恢复程序,对于通电运行或加负载的试样样品,应在进入恢复程序前停止通电或卸去负载。

中间检测:

相关规范可规定在条件试验期间或结束时,试样仍在试验箱内时加负载和测量,若需要时应规定测量的项目和持续时间。测量时,试样不应从试验箱中取出。

恢复:

1、试样应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足够时间,使试样达到温度稳定,恢复时间最少为1h。当几个试样同时进行试验,而1h的恢复时间又足够时,则最长恢复时间为2h所有测量必须在这一时间结束前完成。

2、若相关规范有要求,可在恢复期间对试样通电或加负载,并连续进行测量。

3、当以上所给的标准条件对试样不适宜时,相关规范可规定其他恢复条件。

最后检测:

按相关规范的规定对试样进行外观检查及电气和机械性能的检测。

以上就是非散热试样温度突变的高温试验国标规定,本文由高低温试验箱、恒温恒湿箱厂家苏州力高整理编辑,如需更多试验箱的资讯以及环境试验行业资讯欢迎来访http://www.toph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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